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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性质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 来源: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刘建忠律师,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建忠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

  刘建忠律师,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建忠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权转让的性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该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部分:

  首先,该司法解释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比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

  其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作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再次,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对此定义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事人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法的诉讼主体,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并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

  最后,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复杂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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