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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满足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来源: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刘建忠律师,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

 刘建忠律师,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我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包括: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等,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二、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况,因此不符合首发条件。


  四、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


  首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其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再次,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后,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不存在以下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3、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仲裁、诉讼或其他重大事项;


  5、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六、规范运行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


  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


  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二、股份转让的方式和限制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清算组将股权证背书给受让人,并报人民法院核准生效的方式。人民法院以通知书形式,予以确认。但在受让人报告该募集设立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该公司提出了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和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异议。


  人民法院裁定或确认的记名股权转让已经发生效力。无需再经记名股权所在的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或是否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已由人民法院所负责。公司只需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人民法院裁定或确认的记名股权转让是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在办理过户手续中,由于受让人所得的股权可能既无买卖交易的证明,也没有出让人同意转让的印鉴,因而,受让人只须携带拍卖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股权证或记名股票,过户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或确认书,到发行公司办理即可,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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